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玉環縣上海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屬玉環縣在滬企業聯合會。以赴上海經商的玉環籍公民為主體,團結玉環籍駐滬經濟、服務組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商會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信息交流,調解糾紛,維護理事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發權益;引導理事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繁榮上海與玉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標的涵義:玉環人在上海,立足上海看世界。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二)廣泛聯系本商會與當地各商團之間、工商業界人士和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為繁榮上海和玉環經濟牽線搭橋發揮積極作用;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上海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六)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系,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七)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系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遵紀守法的玉環籍在滬的工商企業經營者、駐滬辦事機構人員及上海工商業界工作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由理事推薦;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二條 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不能履行章程規定義務的,經會長會議或常務會長會議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降級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中途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表決通過。
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過半數時,可采用通訊形式表決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到半數時,可采用通訊形式表決方能有效)。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第一年1月份至第三年12月份)。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總目標;
(三)決定本屆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通過會長會議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會議成員。
第十六條 會長會議是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成員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會議每年召開四次(含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到半數時,可采用通訊形式表決方能有效)。
其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選舉換屆選舉籌備小組成員;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成員組成。
常務會長會議必要時在會長的組織下可隨時召開或通過通信方式召開。
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長會議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監管商會制度執行情況;
(五)制定財務開支標準;
(六)組織處理突發事件和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1、對商會工作有所貢獻,有一定影響力及實力的前會長;2、在社會上享有盛譽的杰出人員和政府官員,經會長會議成員推薦,會長會議通過,會長任命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
其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會內各部門開展工作;
(四)推薦會內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其職責是:
(一)領導規劃、實施商會本屆的總體工作目標;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和常務會長會議;
(三)檢查理事大會、會長會議、常務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批準各項財務開支;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提名及聘任商會秘書長;
(七)任命各機構負責人及商會顧問。
第二十一條 換屆選舉籌備小組成員,在本屆任期滿時提前三個月成立,下一屆理事會上任后結束。
其職責是:
(一)廣泛征求會員意見,決定下一屆理事成員、會長會議成員、常務副會長等人員人數;
(二)推薦理事成員候選人、會長會議成員候選人、常務副會長候選人,
(三)制定各組成人員的選舉辦法,監督選舉過程;
(四)提請相關會議通過后,方為有效;
(五)組織召開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會議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會議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超出年齡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會議其它成員及理事成員經換屆大會選舉,均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每年會費交納標準及計算時間)會長5萬元、名譽會長3萬元、常務副會長3萬元、副會長1萬元、理事5000元;會員1000元。會費交納時間為當年第一季度,會費須在第一季度底交齊。起止時間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度;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開具收據。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日常辦公支出范圍內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商會經費使用情況在年度會員大會上進行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經常務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后報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會長會議或常務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議經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和社會登記管理玉環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3日會長擴大會議(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長會議。
第一條 本會名稱:玉環縣上海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屬玉環縣在滬企業聯合會。以赴上海經商的玉環籍公民為主體,團結玉環籍駐滬經濟、服務組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商會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積極開展信息交流,調解糾紛,維護理事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合發權益;引導理事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繁榮上海與玉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標的涵義:玉環人在上海,立足上海看世界。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二)廣泛聯系本商會與當地各商團之間、工商業界人士和有關政府部門之間的聯系,為繁榮上海和玉環經濟牽線搭橋發揮積極作用;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上海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五)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六)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系,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七)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系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遵紀守法的玉環籍在滬的工商企業經營者、駐滬辦事機構人員及上海工商業界工作人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由理事推薦;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二條 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不能履行章程規定義務的,經會長會議或常務會長會議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降級或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中途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表決通過。
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過半數時,可采用通訊形式表決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到半數時,可采用通訊形式表決方能有效)。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第一年1月份至第三年12月份)。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本屆理事會的工作總目標;
(三)決定本屆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通過會長會議工作報告;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會議成員。
第十六條 會長會議是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成員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會議每年召開四次(含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到半數時,可采用通訊形式表決方能有效)。
其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
(四)向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選舉換屆選舉籌備小組成員;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常務會長會議由會長、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成員組成。
常務會長會議必要時在會長的組織下可隨時召開或通過通信方式召開。
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長會議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
(三)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監管商會制度執行情況;
(五)制定財務開支標準;
(六)組織處理突發事件和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1、對商會工作有所貢獻,有一定影響力及實力的前會長;2、在社會上享有盛譽的杰出人員和政府官員,經會長會議成員推薦,會長會議通過,會長任命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
其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會內各部門開展工作;
(四)推薦會內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其職責是:
(一)領導規劃、實施商會本屆的總體工作目標;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和常務會長會議;
(三)檢查理事大會、會長會議、常務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批準各項財務開支;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提名及聘任商會秘書長;
(七)任命各機構負責人及商會顧問。
第二十一條 換屆選舉籌備小組成員,在本屆任期滿時提前三個月成立,下一屆理事會上任后結束。
其職責是:
(一)廣泛征求會員意見,決定下一屆理事成員、會長會議成員、常務副會長等人員人數;
(二)推薦理事成員候選人、會長會議成員候選人、常務副會長候選人,
(三)制定各組成人員的選舉辦法,監督選舉過程;
(四)提請相關會議通過后,方為有效;
(五)組織召開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會議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會議成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超出年齡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會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會長會議其它成員及理事成員經換屆大會選舉,均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每年會費交納標準及計算時間)會長5萬元、名譽會長3萬元、常務副會長3萬元、副會長1萬元、理事5000元;會員1000元。會費交納時間為當年第一季度,會費須在第一季度底交齊。起止時間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年度;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及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開具收據。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日常辦公支出范圍內使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商會經費使用情況在年度會員大會上進行報告。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經常務會會議通過后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后報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會長會議或常務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協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協議經理事大會(或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玉環縣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玉環縣工商聯和社會登記管理玉環縣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3日會長擴大會議(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會長會議。